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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抓嫌犯4樓墜落 驚險圍捕過程曝光

: 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蘆洲警分局蘆洲派出所昨天下午前往汐止區追捕一名張姓毒品通緝犯,結果張男發現員警找上門,不只鎖上門,還從8樓的窗台攀爬到4樓,陳姓員警上前追捕,結果兩個人在4樓發生拉扯,導致陳員從4樓墜落到2樓的鐵皮屋頂,造成陳員手脫臼、腳骨折、意識清楚送醫,而逃跑的張男也在4樓被逮。

▲張男想逃跑離開被警方拉住。(圖/翻攝畫面刷卡購物享回饋

警方今天公布昨天圍捕時員警密錄器畫面,畫面中可以看見,警方進入張男位於8樓住處時空無一人,有員警眼尖發現張男從大樓外牆攀爬至4至5樓間準備逃跑,當下立即與其他同仁搭乘電梯前往4樓民宅住戶查緝。

當員警竟入4樓陽台時,赫然發現張男就躲在陽台中,當下張男立即與員警發生激烈拉扯,張男不斷想攀爬陽台外的冷氣逃跑,但被員警拉住,過程中可以聽到員警不斷大喊:「抓他、抓他、抓住他。」也有消防隊員在旁勸說:「我們是在救你,不要放棄(放手)。」但一名陳姓員警在拉扯時不慎從4樓墜下,最後張男仍抵擋不了警方的攻勢,被強制拉進屋內購買折扣,當場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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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興觀點:請教邱太三─判死不判死,執不執行標準在哪裏?

: 近日寶島多起殺人分屍案件,人心惶惶,並不平靜。然主事的邱太三部長認為,不能在盛怒下,決定既有死刑犯的執行,筆者想舉多年前某菲勞的殺人強姦強盜,並於2年前,凶犯免死定讞的案例說明。

該菲國人民,不僅殘殺商店老闆,又控制老闆娘強姦,在苦主稚子前行兇,二審法院僅因:兇犯為救治女兒,且相關犯行為臨時起意,其刑未並非達到極度兇殘的程度,二審高院利用日本最高法院於西元1983年的「永山基準」,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面對近來熱議的死刑議題,該案例頗具爭議,鑑往知來,筆者容有不同見解。

「永山基準」的定義為何?依《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重更(五)字第1號》:「日本現行法制雖存在死刑制度,惟死刑之量刑標準,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量處死刑實務上多參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昭和58年(1983年)7月8日永山則夫連續射殺案件判決所列標準,學說通稱「永山基準」,審酌之犯行情狀包括1.犯罪之性質;2.犯罪之動機;3.犯罪之態樣:(1)共犯關係、(2)主從別;4.殺害手段之強烈性及殘虐性;5.結果之重大性,特別是:(1)被害人數、(2)遺族被害感情、(3)對社會所生影響;6.犯人年齡、前科;7.犯行後情狀;8.被告罪責確實重大。」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即使本案判決並未強調「兩公約」,然本案真符合永山基準而無從判死刑?也不盡然,容筆者一一簡述:犯罪之性質,乃殺人強姦強盜;犯罪態樣方面:雖無共犯,苦主老板敲得頭顱碎裂,又用螺絲起子戳出120多個洞,能說犯最沒有強烈與殘虐性,難道要說是「暴力美學」?被害人數:雖僅有一人,然老闆遺孀不僅親自目睹老闆遭殺害,還遭到凌辱侵犯,兇犯卻能逃出生天,能夠說是尊重遺族感情?殺人者必不判死,能夠說對社會有良好影響?犯後之情狀:該兇犯據報載:凶犯假稱老闆曾對其辱罵,誣衊老闆娘曾半推半就,豈是犯後態度良好?罪責並不重大?凡此種種,即用永山基準,未必導出無須判死的結論,又該如何對遺族與國人解釋?

或謂:此外國立法例的採用,乃基於死刑謙抑思想云云。在司法實務上,並非從未採納德日立法例,比如:《司法院院字第785號》就認定:陰謀與預備者,亦可參酌德日立法,決定是否成立中止犯或不為罪;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就認定: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若欲聲言危害者,為受恐嚇者之「親屬」,因為無類似日本刑法規定,亦認不構成刑法第305條之罪。但有關外國立法的適用界限為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上訴字第109號》: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在不超出「法律文義」界線的範圍內,仍可以參酌德國立法例與學說,上開事項,各法院實務見解,著有明文。

承前,《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等語。比對前開「永山基準」,除後者針對殺人罪就量刑基準有補充外,其實刑法明文的「量刑事由」,業已齊備;何來刑法死刑必須一定要作為最後手段,以及一旦不符合「永山基準」就不能判死的明文?為何違反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原則」?況且,適用外國立法例,仍不能「超越文義」,前開刑法第57條,何來「死刑必須符合永山基準」方可裁判的字樣?何以獨厚凶犯,為難遺族?

綜上,《馮諼客孟嘗君》裡,馮君燒去債券,給孟嘗君「市義」;《縱囚論》中,赦免信守承諾的死刑犯,唐太宗所欲成就者,乃千古「美名」。但今日除兩公約頻遭挑戰外,另外採用32年前的日本「永山基準」,使本案凶犯得以存活,成就的是義氣?是美名?或根本主事者欠缺擔當,不敢判死與執行死刑?讓無辜人民「出山」的「永山」基準,還是留在教科書裡,我們還是深切盼望,邱太三部長能果敢有為,對無疑義的死刑,儘早執行,以慰被害者在天之靈!(推薦閱讀:孔令信觀點:請問邱太三部長,連續分屍案社會該如何解決?)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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